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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科精华: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6-01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作为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
阅了公司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相关材
料,现就相关事宜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
结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规范
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份转让行为,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
经与交易对方协商,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本次交易对方杨龙勇出售持有的维科电池、
维科新能源股权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延长为 36 个月。本次调整后的
相关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符合公司
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交易
方案仍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调整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
法回避表决。
    3、本次调整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方案调整后本次交易尚需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4、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调整相关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雪梅、梅志成、冷军




                                                      2017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