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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硕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事项公告2018-05-09  

						股票简称:宝硕股份           股票代码:600155            编号:临 2018-026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创证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额为 365,475,896.94 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近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
高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贵州高院出具了(2018)黔民初 59 号《案件受理通
知书》,受理了华创证券诉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北京东方君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高宗霖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雾集团”)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 155 号
    被告:吴道洪(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君盛”)
    法定代表人:李桂霞
    住所:北京朝阳区广顺北大街五号院 32 号 A117 室
    被告:高宗霖(北京东方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2、诉讼事实及理由
    2017 年 7 月 19 日,神雾集团与华创证券签订《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之后,依据《业务协议》约定,神
雾集团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2017 年 7 月 28 日和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与华创证
券签订了三份《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交
易协议书”),分次质押共计 3000 万神雾节能(股票代码 000820)股票,向华创证券
融资共计 347,000,000 元整。2018 年 1 月 24 日,因质押股票价格下跌导致履约保证
比例低于 160%,神雾集团按照约定方式补充质押了神雾节能(股票代码 000820)400
万股限售股票。
    2017 年 7 月 19 日,吴道洪与华创证券签订《保证合同》,对神雾集团在《业务
协议》及《交易协议书》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7 年 10
月 9 日,东方君盛和高宗霖分别与华创证券签订《保证合同》,对神雾集团在《业务
协议》及 2017 年 10 月 10 日《交易协议书》项下融资本金 1.47 亿所涉及的全部义务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3 月 30 日,神雾集团提供的质押股票价格再次下跌导致履约保证比例低
于 160%,神雾集团不仅未及时发起履约保障补充交易,而且还未按约定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 2018 年第一季度利息。经华创证券多次催告,神雾集团及保证人均未
能履行利息支付、提前购回及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华创证券向贵州高院提起诉讼,目前该诉讼已被贵州高院受理。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神雾集团提前清偿融资款 3.47 亿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融资款
本金之日止(截止 2018 年 3 月 30 日未支付利息为 6,260,142.31 元,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融资款本金之日的利息,按双方协议约定计算);
   (2)判令被告神雾集团支付因未按时付息应承担的违约金至实际付清利息之日止
(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18 日止违约金为 33,804.77 元,自 2018 年 4
月 19 日起至实际付清利息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协议约定计算);
   (3)判令被告神雾集团支付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 160%而应承担的违约金(从 2018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18 日止应支付违约金 11,421,949.86 元,2018 年 4 月
18 日以后的违约金根据实际违约天数按双方协议约定计算);
   (4)判令被告神雾集团承担原告因追讨融资款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 600,00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 160,000.00 元。
   (截至 2018 年 4 月 18 日,以上 1 至 3 项计人民币 364,715,896.94 元,加上 4
项总计人民币 365,475,896.94 元。)
   (5)判令原告对被告神雾集团提供的神雾节能(股票代码 000820)3400 万股质
押股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吴道洪对上述 1 至 4 项融资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险费承
担连带责任;
   (7)判令被告东方君盛、被告高宗霖对上述 1 至 4 项其中融资款 1.47 亿元、季
度利息 2,817,500.00 元、未支付利息违约金 15,214.50 元、履约保障比例低于 160%
违约金 4,841,138.75 元、律师费、保险费承担连带责任;
   (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目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因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
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