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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创阳安:公司章程(2019年4月修订)2019-04-12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九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1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2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4
  第一节     股东........................................................................................................... 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6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3
第五章     董事会 ........................................................................................................ 16
  第一节     董事......................................................................................................... 16
  第二节     独立董事................................................................................................. 18
  第三节     董事会..................................................................................................... 2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4
  第一节     总经理..................................................................................................... 24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26
第七章     监事会 ........................................................................................................ 27
  第一节     监事......................................................................................................... 27
  第二节     监事会.....................................................................................................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4
  第一节     通知......................................................................................................... 34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7
第十二章   附则 ............................................................................................................ 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办公室冀股办[1998]第 24 号文批准,以
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05700838787Q。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
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Polaris Ba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6 号楼 3 层 301-2
             邮政编码:10003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39,556,64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运用现代金融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
手段,跨区域整合各类金融及信息资源,把公司打造成为一流的综合金融服务商,
恪守使命,规范经营,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价值,实现股东、员工与社会的
和谐发展。


                                      1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不含数据中心、呼叫中心);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
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
(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河北保塑集团有限公司[注:河北保塑集团有限公
司后更名为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
    出资方式为: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宝硕集团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将集
团公司下属的管材分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化工分公司的部
分经营性资产(即化工分公司的树脂车间、离子膜烧碱车间、电解车间及盐酸车
间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及集团公司持有的保定中产新型塑料包装材料限公司的
75%的股权作为发起人出资,通过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出资时间为:1998年7月21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39,556,64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739,556,648 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2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在行使本条第(五)项权利时,需按照公司规定交付合理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5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及向人民法
院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冻结等相关事宜。凡控股股东不能按期对所侵
占的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程序,通过
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按公司董事人数九人计为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7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所在地或在会议通知
中明确通知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具体参加方式和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由召
集人视具体情况公告。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8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需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北
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提案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
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对于并未明确具体内容的“其他事项”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


                                   9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起始期限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10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1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12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不得迁离贵州省,如有动议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13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由除与该等关联交易有关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由下列机构
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
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1)公司上一届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名;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
东提名。
    2、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
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① 公司上一届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名;
    ②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14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立即生效。

                                  15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16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
行使;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17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第一节除第一百零二条外的其余各条完全适用于独立
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为三名,
其中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诚信与勤勉义务。
    (一)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需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8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应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
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
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19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时,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尚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标准执行)应由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除第(五)项外的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第(五)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
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
分之一以上比例,并担任负责人。四个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由董事会
制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之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必要条件:


                                    20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需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21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确定的或股东大会授权的权限决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收购出售资产方面,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在一年内涉及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对外投资方面,董事会有权决定在一年内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 30%的对外投资。
    以资产抵押方式进行的短长期借款方面,董事会有权决定一年内累积资产抵
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贷款事项。
    对外担保方面,董事会有权决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对外担保,且
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委托理财方面,董事会有权决定一年内发生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30%的委托理财。
    上述事项不包括控股持牌金融机构营业范围内依法开展的日常经营活动所
产生的交易,该等交易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


                                    2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等快捷
方式,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中,本
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八)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需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23
大会审议。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
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
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
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多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4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
职责具体是:


                                    25
    (一)协助总经理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做好分工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三)提请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所辖部门人员;
    (四)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
委任。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
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
保管,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
会印章;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的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管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26
    (七)促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八)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
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九)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处理公司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十一)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十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十三)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
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终止对其的
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
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
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7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
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28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河北省监
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29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需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其审议程序、变更。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配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配股利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配股利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30
前提下,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需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以母公司数据为准)为正值,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且现金
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若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公司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
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实施现金分红政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鉴于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尚属于成长期,且预计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因
此,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根据前项规定适时修改本款关于公
司发展阶段的规定。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
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公司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31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未来发展需求,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
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合理现金红利分配和维持适
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股本规模、盈利水平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
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并制定明
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电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除在公司股东大会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
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
会应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
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并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红利分配具体方案,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
事充分论证,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
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修改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政策
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变更后的现金红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32
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红利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
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
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八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4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的
传真回复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媒体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34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35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需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36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过”、“超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37
监事会议事规则。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0 日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