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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创阳安: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4-12  

						证券代码:600155           证券简称:华创阳安             公告编号:临 2019-022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现
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经营范围拟增加“实业投资、股权
投资、投资管理”业务,本次增加后的经营范围如下: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不含数据中心、呼叫中心);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
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
流程外包(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条款
     因公司经营范围拟增加“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业务,同时,根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及回购股份相关条
款进行相应修订,相关条款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 范围是: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1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信
      务(不含数据中心、呼叫中心);接受金融 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不
      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 含数据中心、呼叫中心);接受金融机构委
    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 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
    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法律、行 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
    政法规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 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法律、行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政法规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
    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2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份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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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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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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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事项。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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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形式的方案;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交股东大会审议。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中,本章程
      议,必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八)项应有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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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工商部门的具体审核要求可对上述内容
进行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
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