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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创阳安: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04-12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
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
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还应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应每年
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股利,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
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作
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配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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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
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
股票股利。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需实施现金分红: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以母公司数据为准)为正值,且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3.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若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期间间隔及比例: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现金分红政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鉴于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尚属于成长期,且预计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因
此,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根据前项规定适时修改本款关于公
司发展阶段的规定。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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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拟
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未来发展需求,
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
股东合理现金红利分配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应当在
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董事会形成利
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除在公司股东大会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
应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但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
董事会应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公司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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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沟通和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
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和要求: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并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红利分配具体方案,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
董事充分论证,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
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修改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政
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八)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若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公司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
行情况。
   (九)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红利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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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扣减
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三)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和考虑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
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回报计划得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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