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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泰能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8月修订)2017-08-12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17 年 8 月 1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投资公众中树立公司的诚
信形象,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2、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披露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3、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4、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和沟
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
    3、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保持公司持续的再融资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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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5、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权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1、公司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各类动态信息,主要包括:公
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重大重组、对外合作、
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等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1、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资本市场状况
和相关法律法规,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3、负责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4、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5、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关注度。
    7、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经常接触,建立并形成良好的沟
通关系。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重要人员的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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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
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10、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11、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大会。
    3、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公司网站。
    6、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7、媒体采访和报道。
    8、邮寄资料。
    9、现场参观。
    10、电话咨询。
    11、路演。
    第十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
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
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
沟通,并应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应以适当的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
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
助、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办公室实施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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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人员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前,应当征询
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和董事长的意见,并经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批
准后方可进行接待。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人员在接待投资者来访时,对向其提
供的各项资料应进行备案登记,并经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批准后方可
提供。
    第十七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需进行登记,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在接待活
动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将登记信息及时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备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各种信
息披露稿件。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重大信
息和敏感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公司相关信息,不得利用
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对其知晓的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要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公司
批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宣传和透露。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通过投资者接待活动发布
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公司将依据有
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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