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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泰能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7-08-12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7-091
债券代码:122215、122222、122267、136351、136439、136520
债券简称:12 永泰 01、12 永泰 02、13 永泰债、16 永泰 01、16 永泰 02、16 永泰 03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内容,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内容,在
《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中增加以下内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修订后的内容为: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六)款中的董事
长职权进行修订。
    修订前的内容为:
    (六)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单笔或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额 9%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但关联交易
除外。董事长做出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修订后的内容为:
    (六)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单笔或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额 5%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但关联交易
除外。其中:对于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0.5%以上且涉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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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仍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长做出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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