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8-05-17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规定》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及使用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董事会对本次使用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
监管要求。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
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9.8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戴武堂) (王春华) (邢红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