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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泰能源: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0-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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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亲贤北街 9 号双喜广场 26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036,518,27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4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27,292,3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4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25,88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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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为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036,042,89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股数 475,38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弃权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同意,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华元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毅昇有限公司 10%股权进行质押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036,043,59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股数 375,58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弃权股数 99,1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同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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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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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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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功耘                                             施学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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