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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体产业: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2018-02-27  

						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 2018-06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基本支
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取决于判决执行的情况。



    近日,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 91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重庆鼎弘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市中体投资有限
              公司)
              重庆胜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集团公司”)、重庆鼎弘体育文化产
业有限公司、重庆胜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 00058 号民
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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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田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自 2014 年 12 月 2 日起至前
述购买价款支付完毕止”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述购买价款支付完毕止”;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中体集团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已下发终审判决。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及一审情况,公司已进行了公开披露,具体详情请见
2014 年 10 月 18 日、2017 年 7 月 18 日、2017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涉及重
大诉讼的公告》(编号:2014-44)、《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17-29)
以及 2017 年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部分。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 9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55200 元,由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基本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取
决于判决执行的情况。
    四、报备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 910 号民事判决书》


    如本案事项有新的重大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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