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8-04-2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53 号文核准,浙江巨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股份”、“公司”或“发行人”)以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12 月 13 日总股本 1,416,918,400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比例向全体
股东配售,本次可配售 425,075,520 股,共计配售 393,997,551 股。配股价为人民
币 4.2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6,660.96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
他发行费用共 2,198.3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4,462.65 万元。该次配股
上市日期为 2013 年 12 月 30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04 号文核准,巨化股份于 2016
年 9 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750,282 股,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64 元,共计募集资金 319,998.30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
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共 2,133.08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17,865.22 万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
构”)作为巨化股份 2013 年配股及 2016 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出具本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对巨化股份在持续督导方面工作情况
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工作实施情况
本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
1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报告期巨化股份未发生需要公
2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1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报告期巨化股份或相关当事人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3 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项
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督促巨化股份及其董事、监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规
4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定,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已督促巨化股份严格执行公司
5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治理制度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已督促巨化股份严格执行内部
6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控制制度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已督促巨化股份严格执行信息
7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其他相关文件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已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
8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前审阅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审阅的,已在巨化股份履行信息
9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报告期巨化股份未发生该等情
10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况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报告期巨化股份及控股股东、实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1 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
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报告期巨化股份未发生该等重
12
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大事项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报告期巨化股份不存在该等情
13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形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报告期巨化股份不存在该等情
14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形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已对照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情况,定期取得并审阅募集资金
15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持续关注发
行人相关承诺的实施情况
本保荐机构已与巨化股份签署
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16 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报告期内,本保荐机构已通过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17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巨化股份开
展持续督导工作。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3
报告期内,浙商证券对巨化股份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已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
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检查,巨化股份在 2017 年持续督导期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4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一鸣 罗 军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