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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化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8-04-2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53 号文核准,浙江巨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股份”、“公司”或“发行人”)以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12 月 13 日总股本 1,416,918,400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比例向全体
股东配售,本次可配售 425,075,520 股,共计配售 393,997,551 股。配股价为人民
币 4.2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6,660.96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
他发行费用共 2,198.3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4,462.65 万元。该次配股
上市日期为 2013 年 12 月 30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04 号文核准,巨化股份于 2016
年 9 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750,282 股,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64 元,共计募集资金 319,998.30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
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共 2,133.08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17,865.22 万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
构”)作为巨化股份 2013 年配股及 2016 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出具本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对巨化股份在持续督导方面工作情况
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工作实施情况
                                                     本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
   1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报告期巨化股份未发生需要公
   2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1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报告期巨化股份或相关当事人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3                                                 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项
     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督促巨化股份及其董事、监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规
4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定,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已督促巨化股份严格执行公司
5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治理制度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已督促巨化股份严格执行内部
6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控制制度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已督促巨化股份严格执行信息
7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其他相关文件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已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
8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前审阅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审阅的,已在巨化股份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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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报告期巨化股份未发生该等情
10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况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报告期巨化股份及控股股东、实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1                                                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
                                                  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报告期巨化股份未发生该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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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大事项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报告期巨化股份不存在该等情
13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形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报告期巨化股份不存在该等情
14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形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已对照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情况,定期取得并审阅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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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持续关注发
                                                  行人相关承诺的实施情况
                                                  本保荐机构已与巨化股份签署
       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16     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报告期内,本保荐机构已通过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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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巨化股份开
                                                  展持续督导工作。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3
    报告期内,浙商证券对巨化股份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已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
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检查,巨化股份在 2017 年持续督导期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4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一鸣                罗  军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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