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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坛生物: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的公告2018-01-19  

						股票代码:600161         股票简称:天坛生物          编号:2018-001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天坛生
物”)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和 2017 年 12 月 29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
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内容参见本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截至目前,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实施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资产交割情况
    截至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根据交易各方于2017年12月1日
签署的《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成都蓉生药
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药集团
上海血液制品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
公司与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药集团武汉血液制
品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和《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
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兰州兰生血液制品有限公司之股
权收购协议》之约定完成交割,并已完成对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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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产过户情况

    截至目前,天坛生物已完成购买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成都蓉生”)10%股权、成都蓉生已完成购买国药集团上海血
液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血制”)100%股权、国药集团武汉
血液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血制”)100%股权、兰州兰生血
液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血制”)100%股权的过户及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后,天坛生物持有成都蓉生
69.470%的股权,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生物制品
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
成都蓉生 11.266%、12.638%及 6.626%的股权,上海血制、武汉血制
及兰州血制成为成都蓉生的全资子公司。

    三、交割审计相关情况
    根据《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成都蓉生
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药集
团上海血液制品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
任公司与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药集团武汉血液
制品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和《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兰
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兰州兰生血液制品有限公司之
股权收购协议》之约定,交易双方已确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2018年1月10日为交割日,对过渡期间标的股权的
期间损益进行专项审计。

    四、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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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2)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协议均已生效,相关资产
已经完成过户、交割手续。
    (4)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在交易各方按照交易协议和承诺履
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合法、
合规,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法律顾问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取得必需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授权和
批准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依法实施。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完成交割和对价支付,并办理完成过
户登记手续,符合相关协议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出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
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
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没有发生上市公司为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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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中,未出现违反协议或承诺的情形。
    (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其他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
质性法律障碍。”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报告书》;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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