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坛生物: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2018-02-23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二零一八年三月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18 年 3 月 2 日(星期五)15:00
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富盛大厦 2 座 15 层会议室
会议议程:
一、 宣布会议开始
二、 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天府生物城永安血制建设项目
总承包合同的议案》
三、 宣读《表决规则》
四、 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五、 宣读表决结果
六、 宣读会议决议
七、 宣布会议结束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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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天府生物城永安血制建设项目
总承包合同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成都市有关规
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
蓉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天府生物城永安血制建设项目勘察-设
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了公开招
标。本项目于 2017 年 12 月在法定媒体(四川省政府政务和公共资
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并于 2018 年 1 月进行开标、评
标。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对(牵头人)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联合工程”)等三家投标单位进行了评
审,以国药联合工程为牵头人的联合体投标单位排名第一,经 4 天
中标公示期公示后,成都蓉生于 2018 年 2 月依法向国药联合工程发
出了中标通知书。
根据本项目公开招标结果,成都蓉生拟与国药联合工程签署
《天府生物城永安血制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
同》,合同总金额为 557,809,082 元。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同主体:
发包人(全称):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牵头人)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成员)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员)中节能建设工程设
计院有限公司
二、工程承包范围:
天府国际生物城永安血制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勘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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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勘察及后续服务工作)、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后续服务工作),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采
购,施工,调试,竣工验收和配合协助业主进行试生产、验证和
GMP 认证等全过程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全部内容,是包勘察、包设
计、包采购、包施工、包安全管理、包建设期安保管理、包竣工验
收的 EPC 总承包工程。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雇主要求规
定的内容、其他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包括
依据合同文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府文件所要求的或根据实
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一个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承包人应全面协调、统筹及管理整个项目所有工程的勘察、设
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提供合同约定的总承包管理服
务,包括其自身自行施工的工程及由专业分包商、独立承包商等参
建单位负责施工的工程,以及进行此等工程所须之预留预埋及相关
配合工程,提供工地现场临时辅助设施,负责与各专业分包工程、
独立承包工程等的界面收口处理及开槽等修补工作,并最终完成包
括但不限于本身所负责施工之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等整
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能完整地交付发包人使用。
三、交易价格:
合同总金额:557,809,082 元,由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工程
费、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费、总承包管理费共五部分构成。除合同
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外,签约合同价总金额及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各
分项金额不做任何调整。
四、支付期限:根据工期分期付款
五、交付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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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工程竣工日期:2020 年 3 月 15 日
合同工期为绝对工期,包含法定节假日在内,合同工期已考虑
了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两会、高考、中考、国
家庆典、外交来访、交通管制、降雨、大风、雾霾、扬尘治理、沙
尘暴等对工期的影响因素及政府因此发布的停工令、采取的限制措
施等因素。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在任何情况下不予延长。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一)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
(二)本合同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发包人控股股东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批准本
协议。
七、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成都蓉生)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
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另有的明确约定专用条款调整合同价格,未能
按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
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
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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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人(国药联合工程)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施工
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
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
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
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
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
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国药联合工程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
请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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