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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江控股: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2019-08-07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 1301 室
                                                                                                                                         邮编:510623
                                                                                                                        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20)2805-9099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致: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中,“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
           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
           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供了本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
           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
           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
           本所合理运用了书面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等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
           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北京总部   电话:(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86-20) 2805-9088
           传真:(86-10) 8519-1350               传真:(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00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00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001-888) 886-8168
           传真:(86-28) 6739 8001               传真:(00852) 2167-0050               传真:(001-212) 703-8720              传真:(001-888) 808-2168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不对本次回购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
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其实施本次回购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根
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同意公司在本次回购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2
   一、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已经履行如下主要程序:

   1.   201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香
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在出现股票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时,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   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将原激励对象舒剑刚、陈海昌、韩本宁、毕延伦、陈立新、朱萍、莫志贵、修山
城、谢郁武、陆国军、谢春林、杨建新、戴乐可、陆其风、丘徐(以下合称“本次回
购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54.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上按年化 6%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本次回购注
销的独立意见。

   3.   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将原激励对象舒剑刚、陈海昌、韩本宁、毕延伦、陈立新、朱萍、莫志贵、修山
城、谢郁武、陆国军、谢春林、杨建新、戴乐可、陆其风、丘徐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据此,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
程序,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合法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之“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的内容规定,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不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或已经从公司或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离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彻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可以取消授予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年化 6%利率
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解锁或部
分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年化 6%利率回购注销。




                                      3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舒剑刚、陈海昌、韩
本宁、毕延伦、陈立新、朱萍、莫志贵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不符合《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范围,修山城、谢郁武、陆国军、谢春林、杨建新、戴乐可、陆其风、丘徐
因个人绩效未达标导致其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满足解锁条件,董事会按照《激
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本次回购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54.6 万股。

   2.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离职,与公司或
公司控股子公司彻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特定情形的,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授予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由公司按照授予价
格加年化 6%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办法》的规定,各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解锁或部
分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年化 6%利率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将本次回购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 354.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按年化 6%
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据此,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规
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
相应的法定程序。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相关规
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平




                                                                                                            经办律师:张平 律师

                                                                                                                              万晶 律师




                                                                                                                  2019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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