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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恒力: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8-05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大成(银)证字[2017]第 G003 号




                          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 B 座 15 号写字楼 17 层(750011)
17/F,No.15   Building B,Yueh city, Jinfeng District, 750011,Yinchuan, China
                    Tel: +86 951-5057676 Fax: +86 951-5057863




                北 京 大 成 (银 川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银)证字[2017]第 G003 号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受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杨艳艳、王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投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宁

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公司章程》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和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

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20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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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刊登并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对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17年8月4日14点30分,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4日9:15-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2017年度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高小

平先生主持会议。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文件、

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325,014,7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6%,均为2017年7月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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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55,600股。

    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表决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共3名,代表股份55,600股。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3人,共计7人,合计代表股份325,070,395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6%。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提请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2.00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

    2.01 交易对方

    2.02 交易标的

    2.03 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2.04 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2.05 资产交割

    2.06 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2.07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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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8 人员安置

   3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

要(修订稿)的议案》

   4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5 审议《确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

议案》

   6 审议《签署〈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

   7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2016 年修订)〉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8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借壳上市的议案》

   9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停牌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10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的议案》

   11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

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12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3 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议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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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

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1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东

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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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2.01 交易对方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2.02 交易标的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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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2.03 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2.04 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2.05 资产交割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2.06 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2.07 债权债务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2.08 人员安置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3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

要(修订稿)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4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5 审议《确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

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 审议《签署〈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7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2016 年修订)〉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8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借壳上市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9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停牌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10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11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

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12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13 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一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关联股

东二高小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该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结果为:125,057,5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600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加盖公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