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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恒力: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2018-09-18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8-072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下午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17】沪仲案字第 1825 号),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 1825 号
仲裁通知书,申请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与被申
请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详见临 2017-073 号公告)。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情况:
   “(一)被申请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
日内返还申请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 8,000 万元。
   (二)被申请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
日内支付申请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其中本金人民币 4,000 万元
自 2016 年 10 月 10 日起,剩余本金人民币 4,000 万元自 2016 年 10 月 14 日起分
别计算至被申请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日
利率 5.0025%/365 计算。
   (三)被申请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
日内支付申请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 189.60 万元。
   (四)对申请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546,538 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宁夏新
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于
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 546,53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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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如执行本裁决,将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额约为 244.25 万元。
    四、公司对裁决结果的意见
    公司拟依法申请撤销本次裁决。
    五、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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