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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恒力: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冻结及公司账户冻结的公告2019-02-15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9-003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科技有
    限公司 80%股权冻结及公司账户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91,800,000 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决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
已计入 2018 年度相关费用。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收到《执行裁定书》。经公司与江苏省无锡市中
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9 年 2 月 14 日电话沟通获悉,公司持有的博雅干细胞科
技有限公司 80%股权已于 2019 年 2 月 2 日冻结;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被冻结,冻结资金 559,267.48
元。公司对该《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正当合
法权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执行裁定书》([2019]
苏 02 执 3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1
    申请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与被申请人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详见临 2017-073、2018-072 号公
告。
       二、执行裁定书情况
    申请执行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553793530T,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西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椿,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227694836P,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仲案字第 1825 号裁决书,于 2019
年 2 月 2 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人民币 91,800,000 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特别说明
   (一)博雅干细胞向无锡中院申请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 8,000 万元借款
合同纠纷仲裁事项,未告知博雅干细胞董事会、股东会。
   (二)公司对该《执行裁定书》([2019]苏 02 执 39 号)有异议:
    1、无锡中院于 2019 年 2 月 2 日下午 6:00 寄出《传票》、《执行通知书》等
法律文书,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上午 11:13 签收(EMS 单号:10903529855192),
《传票》中要求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下午 2:00 参加执行谈话。公司收到《传
票》、《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已经过了参加执行谈话的时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之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紧急会同律师准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上


                                      2
午 11:20 寄出(EMS 单号:1073336616728)。
    3、无锡中院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苏 02 执 39 号)
并于当日下午 3:22 向公司寄出了《执行裁定书》([2019]苏 02 执 39 号),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下午 5:46 签收了该《执行裁定书》([2019]苏 02 执 39 号)。
    4、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主动与无锡中院执行局电话沟通,获悉无锡中
院已于 2019 年 2 月 2 日在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公司持有的博雅干细
胞 80%股权冻结,冻结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2 月 2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1 日止。
在公司的要求下,无锡中院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下午 2:00 将《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公示通知书》以及签发日期为 2019 年 2 月 2 日的《执行裁定书》([2019]
苏 02 执 39 号)传真至公司,同时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华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因同一事由被无锡中院冻结,冻结资金
559,267.48 元。
    针对上述事实情况,公司认为《执行裁定书》([2019]苏 02 执 39 号)明显
存在法律程序错误,公司对该《执行裁定书》([2019]苏 02 执 39 号)有异议,
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的正当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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