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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恒力: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19-04-09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9-017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约 9,180 万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决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
已计入 2018 年度相关费用。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8 日
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执行裁定书》([2019]
苏 02 执 39 号之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申请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与被申请人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具体情况详见临 2018-072、2019-003、2019-004、2019-007、
2019-016 号公告。
    二、执行裁定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553793530T,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西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椿,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227694836P,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该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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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 2018 年 9 月 7 日作出的
(2017)沪仲案字第 1825 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 2019
年 2 月 2 日立案后,被执行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院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立案受理,本院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裁定中止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作出
(2019)沪 01 民特 1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
公司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 1825 号裁决的申请。博雅干细胞
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
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恢复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 1825 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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