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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田汽车: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13  

						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公告编号:2017-026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6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沪港通)均由公司按 10%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234 元;其他股东需自行申报缴纳其股息红利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9            2017/7/20             2017/7/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25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670,131,29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3,423,413.5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9             2017/7/20          2017/7/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

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6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账户,本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34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34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6 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有关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0716459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