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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田汽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9年7月修订)2019-07-20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 O 一九年七月修订
      (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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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05 年 12 月 5 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2007 年 11 月 26 日

                    第一次修订;2019 年 2 月第二次修订;2019 年 7 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
董事人数不少于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
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不超过4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将其在公司以外任职、兼职情况(包括兼任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情况)报
告公司;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在发生变动后一个月之内报告公司。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
训以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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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除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或现任省市级汽车类行业协会一把手或国家级汽车类行业协会副会长以上人员;
    2、金融、财务、法律、汽车类及经济管理类专家;
    3、曾任或现任国内行业前五名中介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经理以上人员;
    4、曾任或现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
    5、社会其他行业知名人士。
    第十一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最近一年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4、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者在该机构任职的其他
人员;
    5、在证券监管部门任职的人员;
    6、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7、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及候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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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1、连续三次不亲自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或一个年度内未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会议超过三次的;
    2、一个年度内连续二次不发表独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3、出现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而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经监事会监督,认为不称职
或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经监事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提前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
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补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
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董事会能及时改选独立董事,由董事会办公室实施独立董事候选
人制度。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人数应不少于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独立董事候
选人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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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征集投票权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请外
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咨询:
    1、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1500万元且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5、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证监发(2005) 120 号文的
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6、公司发行新股的方案;
    7、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8、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10、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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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因故无法出席董事会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独立董事行使发
言权和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
    第三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经营情况等,
必要时可以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独立董事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独立董事交办的具体
事务。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应的津贴。
    作为国内最大的商用车企业及先进的法人治理单位,独立董事津贴应根据国内一流上市
公司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调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津贴每两年调整一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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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独立董事义务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除参加
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五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
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时,参与决议的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其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而未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异议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津贴进行适当扣减:
    1、对于独立董事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无故推诿,无故推诿一次扣减津贴的百分之十;
    2、连续二次委托投票的,扣减津贴的百分之十;
    3、一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扣减津贴的百分之五;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
    扣减津贴的金额=未参会次数×津贴/全年应参会次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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