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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美控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3-12  

						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19-008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同时,因公

司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80,045,952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1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80,045,952

元变更至 1,760,091,904 元。

        综上,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0,091,904
         880,045,952元。                    元。
2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760,091,904股,
         880,045,952股,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上述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