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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武汉控股:关于公司债券“14武控01”2017年付息的公告2017-10-30  

						证券代码:600168           证券简称:武汉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7-043号
债券代码:122340           债券简称:14武控01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4 武控 01”
                         2017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3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11 月 6 日(2017 年 11 月 5 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由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
年11月5日发行的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1月6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11
月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
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 债券简称为“14武控01”,代码为122340。

    3、发行主体: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6.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7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
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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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
2019年11月4日止;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
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4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11月5
日至2019年11月4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4年11月5
日至2017年11月4日。

    8、起息日:2014年11月5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5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1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
合评定,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4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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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
利率公告》,“14武控01”的票面利率为4.70%,每手“14武控01”面值1000元
派发利息为47.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3日。

    4、债券付息日:2017年11月6日(2017年11月5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

    5、付息对象: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17年1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武控01”公司债券持有人。

    6、回售部分兑付情况:本期债券设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
者回售权,本公司对在本次回售登记期内登记回售的债券进行兑付,回售部分兑
付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2017年9
月26日、9月29日、9月30日、10月9日、10月13日相关公告)。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其他事宜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14武控01”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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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按利息额的20%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
兑付网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4
武控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0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本
次付息每手“14武控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2.30元(税后)。根据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相关规定,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向QFII派发本期债券税后利
息,并将所得税款返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思

联系人:陈曦

联系电话:027-85725739

传真:027-85725739

邮政编码:430062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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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何佳睿

联系电话:010-60833626

传真:02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30 日




                                  5
附表:“14 武控 01”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3 日)收市后持债张
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

债券利 息所得 应纳税 款
(人民币元)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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