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旋风:2012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7-08-11
证券代码:600172 证券简称:黄河旋风 公告编号:临 2017-037
债券代码:122180 债券简称:12 旋风债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18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8 月 21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8 月 23 日
摘牌日:2017 年 8 月 23 日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黄河旋风”)于
2012 年 8 月 23 日发行的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支付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至 2017 年 8 月 22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金。为保证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 旋风债
3、债券代码:122180
4、发行总额:人民币 7 亿元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3 年末发行人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08 号文》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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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6.28%,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
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
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若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
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息,逾期不另计利息。
8、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
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 1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 1 个基
点为 0.01%。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
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6.28%并固定不变。
9、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
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
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本公司将按照交易所和债
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
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的,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
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
10、起息日:2012 年 8 月 23 日
11、付息日: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8 月 2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如投资者选择
回售,则 2013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 8 月 23 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
13、兑付日:本期债券到期日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4、资信评级情况: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对本公司 2016 年以来的经
营和财务情况进行了跟踪分析,维持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 AA 级,评级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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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维持“12 旋风债”信用等级 AA,跟踪评级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 日。
15、上市流通场所:本期债券上市流通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16、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申报、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
券的票面利率为 6.28%。201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发布了《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12 旋风债”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为此,本期债券每手“12 旋风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2.8 元(含
税)、兑付本金为 1,000 元。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 7 亿元整。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18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8 月 21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8 月 23 日
4、摘牌日:2017 年 8 月 23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旋风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兑付日前第二
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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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
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2 旋
风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2.80 元(含税),扣税后
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0.24 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持有“12 旋风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2 旋风
债”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自行缴纳。每手“12 旋风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2.80 元(含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函[2009]3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
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
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
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秋生
住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 200 号
联系人:梅雪
电话:0374-6165530
传真:0374-6108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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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联系人:方宝珠
电话:152108485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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