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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黄河旋风: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11-08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豫世意见(2017)第 li003 号

致: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
定,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指派
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法律见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7 年 10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
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在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
200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7 年 9 月 12 日 09:15-15:00。
    经本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
股份 437,008,03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0.6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计 248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65,702,7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260 人,代表
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502,710,8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8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71,611,59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
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 页无正文系 《河南世 纪通律师事务所关 于河南
                                                 黄河旋风股份有
限公司 ⒛ 17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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