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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都能源: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5-14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5-041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6元(含税)。
  ●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
       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57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扣税
       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54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54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扣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54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9日
●      除息日:2015年5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5月6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 2,457,180,00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14,743,080.05 元,剩
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
  (二)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5月19日(周二)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扣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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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
税率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57元。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
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
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
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
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
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为人民币0.005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54元人民币。如
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
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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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0.006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9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5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
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571-88301610、0571-88301613
   3. 传 真:0571-88301607
   4.咨询地址: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4楼
   5.邮政编码:310005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