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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都能源:关于“15美都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17-07-17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7-048
债券代码:122408      债券简称:15美都债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美都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25
        回售简称:美都回售
        回售价格:债券面值 100 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7 年 7 月 14 日至 2017 年 7 月 20 日(工作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 年 7 月 27 日
    特别提示
    根据《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在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
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2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其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 年 7 月 27 日)持有的债券全部或
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5 美都债”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须
在公司发布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公告(2017 年 7 月 13 日)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
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
选择权。
    本公告仅对“15 美都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
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 美都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相信信息,
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限申报回售的“15 美都债”债券持有人支
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7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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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 美都债(122408)。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2 亿元。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50%,在债券存续期前 2 年保持不变。
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后 1 年的票面年利率为
债券存续期前 2 年的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1 年固定不变。
    6、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2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
将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
售给发行人,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在本期公司债券回售登记期,发行人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回售提醒公
告至少 3 次。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
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不再享有回售权。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
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
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后的 3 个交易日内,
发行人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
    7、票面金额:100 元/张。
    8、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9、起息日:2015 年 7 月 27 日。
    10、付息日:债券利息将于起息日之后在存续期内每年支付一次,2016 年至
2018 年间每年的 7 月 27 日为本期债券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顺延,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下同)。若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7 月 27 日。
    11、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
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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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项自付息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于每
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
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
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
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发行时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发行时发
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3、跟踪评级结果: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期间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15、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 年 9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25
    2、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期:2017 年 7 月 14 日至 2017 年 7 月 20 日(工作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为
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
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
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
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 年 7 月 27 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
卖出“15 美都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5 美都债”债券持有人
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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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 年 7 月 27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 2016 年 7 月 27 日至 2017 年 7 月 26 日期间利息,
利率为 6.5%。每手(面值 1, 000 元)“15 美都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5.00 元(含
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
报登记结果对“15 美都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
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
资金账户中。

    四、本次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15 美都债”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
收市后被冻结。

    五、回售的价格

    根据《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
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六、本次回售的登记期

    2017 年 7 月 14 日至 2017 年 7 月 20 日(工作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 美都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7 年 7 月 14 日至 2017 年 7
月 20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
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25,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
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
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 美都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
售。“15 美都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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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 美都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
年 7 月 27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内容


 2017 年 7 月 13 日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7 年 7 月 13 日    发布本次回售是否上调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


 2017 年 7 月 14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7 月 17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7 月 19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本期债券完成资金清
 2017 年 7 月 27 日
                       算交割


 2017 年 7 月 28 日    发布本次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 美都债”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2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2017 年 7 月 27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5 美都债”债券。
请“15 美都债”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
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 美都债”按净价
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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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
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
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
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 70 号美都恒升名楼

    联系人:周骅

    电话:0571-88301610

    传真:0571-88301607

    邮政编码:310000

    2、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联系人:戚淑亮

                                第 6 页共 7 页
电话:0571-87828004

传真:0571-87828004

邮政编码:31000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费琳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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