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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都能源: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10-18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9-081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收到了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发给公司的2份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是《关于对吴海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
114号】和《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19)11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吴海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年4月23日,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
司”)年报中披露,浙江美都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海创”)
向关联方绍兴上虞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海创”)转账共计
6,828万元。上述事项公司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信
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
     你系美都海创的总经理,兼任时任美都能源副总裁,主管美都海创的经营
活动,且关联方上虞海创系你实际控制。你主导了上述资金转划的事项,但未及
时上报美都能源,导致美都能源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
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你应当在2019年10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
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进展
       (1)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锂业”)股权转让事项
       2018年3月,你公司以29.06亿元收购瑞福锂业98.51%的股权。其中,以8.02
亿元受让合肥顺安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合肥顺安”)所持27.47%
的股权。5月31日,你公司与合肥顺安达成合意,其同意你公司将付款时间延迟
至2019年5月30日之前,且将其所持27.47%的股权在2018年9月30日前对应的股东
权利和权益让渡给你公司。但你公司未对上述重大事项进展进行信息披露。
       (2)浙江美都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海创”)增资事项
       2017年7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美都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
都墨烯”)以2.4亿元增资入股浙江新时代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共计60%的股
权,并将其更名为浙江美都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海创”)。
美都海创的部分原股东与美都墨烯达成了业绩承诺,即在美都墨烯按照协议约定
及时足额支付完成增资款,并在协议生效后两年内为美都海创融资支持不少于
5.6亿元的前提下,对美都海创2019-2020年的业绩予以承诺并在未完成的情况下
予以补偿。但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有8500万元的增资款未到位,5.6亿元的融资
支持也未实现,因而未触发2018年的业绩补偿义务,但你公司未对上述重大事项
的进展进行信息披露。
       2、未及时披露参股公司风险事项
       2016年12月,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美都金控(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美都金控”)与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合汇”)
原股份签署协议,以合计7.14亿元获得鑫合汇34%股权,为其第二大股东。2018
年8月,受到互联网金融行业风波影响,鑫合汇发布《关于实施“振鑫计划”进
行部分产品调整的业务公告》。其中提及4个还款计划节点,分别是2018年9月6
日、2018年11月6日、2019年1月6日和2019年5月6日。前两个时间节点鑫合汇均
按期支付并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进展公告,但第三个节点其未按期支付款项。2019
年1月7日,你公司已获悉“振鑫计划”受阻,但未对此事进行信息披露。
     3、未及时披露关联资金拆借
     2019年4月23日,你公司年报中披露美都海创向关联方绍兴上虞海创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海创”)转账共计6,828万元。上述事项公司未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信息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
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闻掌华、沈旭涛分别时任你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
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
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闻掌华、沈旭涛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10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
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
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上报书面整改报告和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
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
运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