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安通控股: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2017-04-20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要求,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
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
公司利润分配进行监督。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
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
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与股票想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分红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需求,同时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时,公司应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1、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未来三年公司每年度将进行一次年度现金分
红,现金分红的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同时公司亦可根据
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
可以在征集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根据公司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盈利规模和现金流量状况等具
体情况,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电话、
传真、邮件、信函、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
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如果公司因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发展战略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必须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
定执行。
     六、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