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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佳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17-09-22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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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2017 年 9 月 21 日

致: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佳通轮胎”或“公司”)的委托,上
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就佳通轮胎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
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暨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和规定,对佳通轮胎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
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暨本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
事项向佳通轮胎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暨本律师得到佳通轮胎如下承诺及保
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
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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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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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暨本律师依赖佳通轮胎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佳通轮胎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律师业已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本所暨本律师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
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公告了《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公告了《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
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刊登了《佳
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
股东会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下午 13 点 30 分于上海新发展
亚太 JW 万豪酒店(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 158 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与董事会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佳通轮胎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2017 年 9 月 20 日及 2017 年 9 月 21 日每个交易日的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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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2017 年 9 月 20 日及 2017 年 9 月 21 日每个交易日的 9:15-15:00 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方式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
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7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4,440,6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6%。

     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通过董事会征集投票。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佳通轮胎提供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董事
会征集投票合并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5,850 名,代表股
份数共计 244,991,023 股,占佳通轮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72.0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 ;
     2、 关 于 授 权 佳 通 轮 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理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相 关
         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董事会征集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获得参加表决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获得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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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获得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于授权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的议
案》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获得参加表
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佳通轮
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未获得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9 月 21 日
签署页

本页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齐轩霆 律师
(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黄伟民 律师                         陈垦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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