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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佳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2019-10-10  

						证券代码:600182                证券简称: 佳通              编号:临 2019-032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9】2841 号《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临
时提案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现将函件全文公告如下:
    2019 年 10 月 9 日,你公司提交披露公告称,收到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函件,提议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聘请具有证券资
格的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 2005-2019 年 9 月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的提案。公司及董事会认为该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
规定,决定该提案不予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17.1 条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你公司公告未明确相关股东提案具体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何种情形及相
应的法律依据。请你公司董事会对照前述规则,明确说明相关股东提案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具体情形、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公司聘请律师对此发表专业意见。
    二、相关股东提案称,“自 2005 年以来公司与控股股东一直存在大量的关
联交易,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为行使中小股东知情权、监督权,保障
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关于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独立
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司 2005 年-2019 年 9 月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的提案”。
    前述提案中未对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提
供事实依据。请相关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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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说明做出前述提案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便股东对提案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三、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监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并依法依规维护股东权利的正常行使。
    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及相关提案股东应当落实
上述监管要求,尽快核实有关事项,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前就落实情况书面回
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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