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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生益科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1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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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广东生益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生益科技”或“公司”)委托,为生益科技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下称“本次股票期权
计划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生益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生益科技根据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
励计划》”)的规定,就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事项,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
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已得到生益科技保证,即生益科技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必需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生益科技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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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意见。

    本所仅就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不对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事项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
票期权计划调整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公告,并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
划调整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13年8月22日,生益科技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依法审议通过了《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管理办法》、《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
施办法》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办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行权价格做相应的
调整。

    2.2014年8月26日,生益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
已实施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的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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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并依据《激励计划》第九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
程序”的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价格由4.41元/股调整为4.01
元/股。生益科技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3.2014年8月26日,生益科技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依
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行权价格。

    4.2015年8月25日,生益科技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将激励对象由295名调整为280名,第二期股票可行权期权数量由
1,992.24万份调整为1,939.01万份,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939.01万份,行权价格由4.01元调整为3.76元。同日,生益科技独
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上述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5年8月25日,生益科技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后认为:(1)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其
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因退休、离职、调动等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之外,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确认并于2013年5月8日披露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本
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280名,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39.01
万份,行权价格为3.76元/股。

    6.2016年11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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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于2016年6月2日公司向全体股东实施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元(含税)的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2013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决议以及
《激励计划》第九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
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3.76元/股调整为3.46元/股。
同时,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公司共有刘启照、曹家凯、陈汉斌、俞
中烨、林铭等2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股权
激励对象的条件,按规定取消激励资格,同时注销其相应股票期权。
本次调整后,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295人调整为275
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期可行权数量由1,992.24万份调整为
1,931.15万份。同日,生益科技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上述调
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6年11月30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1)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
件,符合《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除因离职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
的人员之外,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确认并于2013年5月8日披露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名单一致。剔除20名因离职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激励对象
由295名变更为275名,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31.15万份,
行权价格为3.46元/股。

    8.2017年03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第三期股票期
权数量的议案》,截至2017年03月29日,公司共有刘启照、刘奇轼、
林铭、曹家凯、陈汉斌、俞中烨、林卓夫、李雅汶、蔡文仁、谭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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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成、吴建国、刘生鹏、姜燕、吴雅惠、马心疼、窦梦纯、程士峰、
王金龙和谢能才20名员工因离职和苏晓声先生因逝世等原因,已不再
满足成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按规定取消激励资格,同时注销
其相应股票期权。本次调整后,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由295人调整为274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期可行权数量由
1,992.24万份调整为1,859.15万份。同日,生益科技独立董事对股权激
励计划行权上述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7年03月29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公司2013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1)
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期可行权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其作为公
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因离职或死亡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之外,本次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确认并于
2013年5月8日披露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剔除20名因
离职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和已故总工程师苏晓声先生,激励
对象由295名变更为274名,第三个行权期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1,859.15万份,行权价格为3.46元/股。

    10.2017年6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6
月2日披露的《生益科技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将于
2017年6月12日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元(含税)的2016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决议及《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
程序”的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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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行权价格由3.46元/股调整为3.13元/股。同日,生益科技独立董事
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上述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安排,公司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5
元(含税)及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4.5 股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将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实施除权除息和红利发
放、2018 年 5 月 29 日新增股份上市。根据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决议及《广东生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28 日起,
公司 201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3.13 元/股调整为 1.85
元/股,第三期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由 672,233 份调整为 974,738 份,
已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由 18,591,471 份调整为 18,893,976 份。同日,
生益科技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上述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本所认为,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已按法定程序取得了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二、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安排,公司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4.5元(含税)及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5股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将于2018年5月28日实施除权除息和红利发
放、2018年5月29日新增股份上市。根据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决议及《广东生益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自2018年5月28日起,公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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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3.13元/股调整为1.85元/股,第三
期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由672,233份调整为974,738份,已授予股票期
权总量由18,591,471份调整为18,893,976份。

    本所认为,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事项已经
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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