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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电股份:关于收到案件执行款的公告2017-04-18  

						证券代码:600184                股票简称:光电股份                 编号:临 2017-12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案件执行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7 年 4 月 17 日,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新华光公司分别收到襄阳法院转来的
诉天达公司案件执行款 8,834,150.57 元和 2,712,000.00 元,合计 11,546,150.57
元。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    应诉                                            诉讼涉及
                           诉讼基本情况                                   执行情况
方        方                                              金额
               公司为天达公司的 3,000 万元借款提供                 2014 年度收到设备、存货
               担保,该担保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到期,            拍卖执行款 1,109 万元;
本公           天达公司到期未还款,公司履行了担保 3,000 万         2015 年度收到抵债房产,
司             责任。经多次追偿,天达公司未履行偿 元及利息         抵账金额 596.4 万元;本
               还义务,2014 年 1 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                次收到执行款 883.42 万
               讼。                                                元,余款正在执行。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天达公司欠付
                                                                   2014 年度收到存货拍卖
新华    天达   新华光公司共计 8,712,000 元,双方就
                                                        871.2 万   执行款 600 万元;本次收
光公    公司   欠款事实进行了确认,公司多次催付,
                                                        元及利息   到执行款 271.2 万元。本
司             天达公司未偿还债务,2014 年 1 月公司
                                                                   金已全部收回。
               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4 年 1 月,防务公司对天达公司提起
               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天达公司归还防务
防务                                                    8,897 万
               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 8,897 万元,并支                 正在执行。
公司                                                    元及利息
               付利息 18,814,217.41 元,承担本案诉
               讼费用。
       上述 3 项案件中,公司本部及全资子公司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华光公司”)、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务公司”)
均对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公司”)红外路 2 号土地拍
卖余款进行了财产保全。
    2015 年,公司本部及新华光公司就昆明中院将申请保全的天达公司红外路 2
号土地拍卖余款转给当地税务局提起执行异议,昆明中院未予受理;2016 年 1 月,
公司本部及新华光公司又向云南省高院提起复议;2016 年 12 月,云南省高院向
昆明中院发函,提出存放于昆明中法院的 1,154 万元执行案款应交付襄阳法院,
并协助其执行相关案件。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4-03、2014-08、2014-26、2014-38、2014-43、
2015-28、2015-31、2016-42 号临时公告及公司 2014、2015、2016 年年报。

    二、本次收到法院执行款情况

    2017 年 4 月 17 日,公司和新华光公司分别收到襄阳法院转来的诉天达公司
案件执行款 8,834,150.57 元和 2,712,000.00 元,合计 11,546,150.57 元。

    三、公司对应收天达公司款项计提减值情况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于 2013 年度按应收天达公司款项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与
欠款之差计提了 12,795 万元减值准备,对天达公司的担保确认了 15,200 万元预
计负债;2016 年度,根据对查封的天达公司土地及房屋重新估值后,按应收天达
公司款项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与欠款之差计提了 2,769 万元减值准备。以上计提减
值准备和确认预计负债合计 30,764 万元。
    截止目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陆续通过法院拍卖、房产抵债等方式收回 3,460
余万元(含本次收到的 1,154.62 万元),剩余约 4,000 万元款项的收回工作正在
积极推进中。

    四、本次收到法院执行款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事项对公司当期损益没有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对后续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