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 断,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 102 号总装 厂房 7,800 平方米建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资产已由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 司评估,且评估结果经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备案。该评估机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具有专业能力及充分的 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3、本次关联交易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张明燕、张国玉、范国滨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