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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地产: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7-12-19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 2017-050
   可转债代码:110030       可转债简称:格力转债
   转股代码:190030         转股简称:格力转股
   债券代码:135577         债券简称:16 格地 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22 日
     除息日:2017 年 12 月 25 日
     兑息日:2017 年 12 月 29 日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格力转债”)将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支付自 2016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格
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格力转债
    3、可转债代码:110030
    4、发行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98,000 万元。可转债按面值发

                                     1
行,每张面值 100 元。
    6、债券期限: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 5 年,即自 2014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17
号文。
    8、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为 0.60%、第二年为
0.80%、第三年为 1.00%、第四年为 1.50%、第五年为 2.00%。
    9、债券形式:可转换公司债券。
    10、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除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利息。
    11、除息日:每年的除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除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12、信用评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13、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
付息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6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4 日。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1.00%,每手可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
息为 10.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22 日
    2、除息日:2017 年 12 月 25 日
    3、兑息日:2017 年 12 月 29 日
    四、付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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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格力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
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
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
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
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可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
利息金额为 10.00 元(税前)。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
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
行承担。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按利息额的 10%代
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金额为 9.00
元。
    对于持有“格力转债”的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手可转债
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的利息为 10.00 元(含税),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君四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石花西路 213 号
    联系人:邹超、魏烨华

                                      3
电 话:0756-8860606
传 真:0756-8309666
(二)主承销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联系人:李晓丹、席红玉
电 话:010-83561133
传 真:010-8356100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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