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健康: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01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HENAN LUDA LAW FIRM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陆达法意字[2017]第 089 号
致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栾敬君、刘丹丹律师
(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见证贵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对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审查验证,并就上述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办律师查验,贵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召开七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 7 月 14 日,贵
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并
本所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客文一街 10 号西区五层 邮编:450046 电话:0371-86556151
-1-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HENAN LUDA LAW FIRM
于当日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集会议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方法、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15:00 在项城市莲
花大道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袁启发
先生主持。
2、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7
年 7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贵公司已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相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现场查验、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截止
2017 年 7 月 31 日 15:00 现场会议召开之时,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客文一街 10 号西区五层 邮编:450046 电话:0371-86556151
-2-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HENAN LUDA LAW FIRM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10
人,代表股份 151,749,15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1,062,024,311
股的 14.2886%。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经办律师进行了核查验证,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认证。上述股东均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1,749,155 股。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贵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办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过程中,经办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
作,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共一项议案——《关于选举夏建军先生为公司
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本所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客文一街 10 号西区五层 邮编:450046 电话:0371-86556151
-3-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HENAN LUDA LAW FIRM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 151,679,155 99.9538 15,000 0.0098 55,000 0.0364
复表决权优
先股)
普通股合 151,679,155 99.9538 15,000 0.0098 55,000 0.0364
计: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内容与公告通知事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所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客文一街 10 号西区五层 邮编:450046 电话:0371-86556151
-4-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HENAN LUDA LAW FIRM
本所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客文一街 10 号西区五层 邮编:450046 电话:0371-86556151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