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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莲花健康: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9-12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18—054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003.32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事项尚未判决,目前暂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莲花健康”)于近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No 0010984)、起诉书等相关材料。因
授信融资逾期而产生的纠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河南省郑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法院现已受理。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 1 号民生银行大夏。
    法定代表人:王毅,职务:行长。
    被告: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莲花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伟强
    被告:河南莲花天安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水新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韩运成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已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变更为王维法)。
     被告: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合路 368 号一幢(北)
四楼 A4130 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
     被告:夏建统,男,汉族,1974 年 10 月 26 日生,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
城区紫荆花苑 7 幢 2 单元 201 室。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理由
     2017 年 4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公授信
字第 ZH1700000040456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 2017 年 4 月 13 日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同时与
被告签订了编号为贸融资字第 ZH1700000040456 号的《贸易融资主协议》、编号
为贸易国信第 ZH1700000040456 号的《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
     为保证该授信额度项下的债权得到清偿,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如下合同:原告
与被告河南莲花天安食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公高抵字第 DB1700000031057
号 的 《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 河 南 莲 花 天 安 食 业 有 限 公 司 为 公 授 信 字 第
ZH1700000040456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原告与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公高保字
DB170000003106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了编号为公高保字 DB1700000031065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
夏建统签订了编号为 DB1700000031063 号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均为公授信字
第 ZH1700000040456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的全部
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所有担保的担保范围均包括:主债权本
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
师费等)及其他应付款项。
     2017 年 5 月 3 日,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向郑州分行提交了编号为
3001DLC1700044 号的《开证申请书》,申请开立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国内信用证。
民生银行据此为其开立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国内信用证,期限 1 年,到期日为 2018
年 5 月 3 日。
    原告认为,以上融资到期后,被告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足
额、按时偿还原告贷款,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
相关规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共计
30,033,188.93 元,其中本金 29,935,524.28 元,利息(含罚息)97,664.65 元,利
息及罚息暂计至 2018 年 7 月 17 日,2018 年 7 月 18 日以后利息、罚息按照双方
签署的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清偿为止;
     2、依法判令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
夏建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依法判令原告享有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原告的土地、房产
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