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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莲花健康:关于民事诉讼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18—064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300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重审判决结果,
本公司将于近日提起上诉,本案其他当事人是否上诉和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
性,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



    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城农商银行”)诉河南
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佳能热电”)、 河南
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莲花健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周口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作出(2016)豫 16 民初 118 号民事判决(详见
公司 2016 年 12 月 1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
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5)。佳能热电、莲花健康不服该判决,向河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作出(2017)
豫民终 419 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8 年 12 月 27 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莲花健康”)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
豫 16 民初 13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项城市农村合作信用联社),
住所地:项城市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齐殿淇,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春,该联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民,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西大街 94 号。
    法定代表人:曹波,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枫,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成(现为郭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现为王维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敬君、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项城市热电厂(以下简称“项城热电厂”),住所地:项城市西
大街 94 号。
    法定代表人:郭宝亮,厂长。
       二、本次诉讼的理由
    项城热电厂原系一家国有企业。2001 年—2002 年期间,项城市团结、郑郭、
王明口等信用社向项城热电厂发放贷款 8 笔合计 4300 万元,其中 6 笔由被告莲
花集团提供担保。
    2008 年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资格,项城市团结、郑郭、王明口等乡镇级信
用社合并成立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改制为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原乡镇信用社债权债务统一归原告负责。
    该 8 笔贷款发放时,项城热电厂尚未注销,但原告认为:项城热电厂进行企
业改制时全部资产(包括人员)归于被告佳能热电。项城热电厂已经丧失企业法
人资格,不具有签约履约能力。原告与项城热电厂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被告佳能热电作为实际用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并赔偿损失,被告莲花集团、被告莲
花健康与被告佳能热电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确认原告与项城热电厂签订的八份借款合同无效。
    2、佳能热电、莲花健康连带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4300 万元,并自借款合同
签订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损失;莲花集团在担保本金
323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并自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损失。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涉案费用由佳能热电、莲花集团、莲花健康
负担。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1、原项城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河南省项城热电厂签订的涉及本案的八
份借款合同无效。
    2、被告佳能热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项城农商银行借款本金
4300 万元,并赔偿损失(该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分别从 2001 年 12 月 31 日起按照本金 300 万元计算至还
清之日止、从 2001 年 12 月 31 日起按照本金 2580 万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从
2001 年 8 月 15 日起按照本金 200 万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按照本金 870 万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从 2001 年 12 月 30 日起按照本金 100
万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从 2001 年 12 月 31 日起按照本金 50 万元计算至还清之
日止、从 2001 年 12 月 31 日起按照本金 50 万元基数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上赔
偿款计算数额总额应减去已支付的利息 4430234.5 元)。
    3、被告莲花健康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被告莲花集团对其担保的借款 3230 万元本金及利息中被告佳能热电不能
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项城农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6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佳能热电、莲花健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重审判决结果,本公司将于近日提起上诉,本案其他当事人
是否上诉和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