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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莲花: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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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陆达法意字[2019]第 034 号



致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栾敬君、李秋霞律师

(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见证贵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本次股东大会文件,对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审查验证,并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办律师查验,贵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召开七届董事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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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9 年 6 月 11 日,贵公

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并于当日在上述

网站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会议人员、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及其

他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15:00 在项城市莲

花大道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王维法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9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

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验,贵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

一致。

      鉴于上述情况,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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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现场查验、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截止

2019 年 6 月 28 日 15:00 现场会议召开之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11 人,代表

股份 139,282,29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1,062,024,311 股的

13.1147%。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经办律师进行了核查验证,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认证。上述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9,282,293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贵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办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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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过程中,经办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负责现场计票和监

  票工作,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

  布。

         本次股东大会共 1 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转让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     139,282,29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表决权优先

   股)

 普通股合       139,282,29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计: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内

  容与公告通知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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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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