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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莲花:关于民事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2019-07-06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ST 莲花          公告编号:2019—035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裁定驳回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362.4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原告起诉,该裁定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韩维斌等 384 人诉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莲
花健康”)、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河南省项城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详见公司 2019 年 1 月 23 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
经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司近日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裁定书》([2019]豫 1681 民初 12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韩维斌等 384 人
    诉讼代表人:韩维斌,男,1955 年 7 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崔营西
街。
    诉讼代表人:凡立新,男,1967 年 10 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治安
北路。
    诉讼代表人:程卫东,男,1957 年 11 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北新
村。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法,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剑,公司董事长
    被告: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杰,局长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理由
    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已转让)原系
莲花集团和莲花健康于 1999 年 3 月共同出资购买项城热电厂相关资产而组建。
    项城热电厂原系国有企业,原告系其原职工。原告认为,原告等自 1997 年
开始购买了项城热电厂相关发电机组设备,所设立的河南省项城宝光热电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宝光公司”)应占项城热电厂 40%的股本。而项城市国有资产管
理局未经韩维斌等股东同意,擅自于 1999 年初将原告等股东所持有的宝光公司
的全部资产纳入项城热电厂整体资产中,出售给莲花集团和莲花建康。
    由此,原告认为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莲花集团和莲花健康共同侵犯了原
告的股东权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遂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向河南省项
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判令向原告支付财产损失 2524.58 万元及利息 2537.82 万元,合计
5362.40 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原告韩维斌、凡立新、程卫东以包括本
人在内的 384 人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行为确系上
述 384 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没有上述 384 人同意推选他们三人为诉讼代表人的
相关证明材料,更无上述 384 人完整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份信息资料。韩维斌
等人提起本次诉讼,系诉讼主体不适格。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维斌等 384 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309920 元,免予收取。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该裁定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
响。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