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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莲花:关于民事诉讼终审裁定结果的公告2019-08-22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ST 莲花         公告编号:2019—050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终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362.4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裁定驳回上诉,该裁定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韩维斌等 384 人诉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河
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
纷一案(详见公司 2019 年 1 月 2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公司涉
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经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 1681 民初 120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
起诉(详见公司 2019 年 7 月 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关于民事
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
    韩维斌等 384 人不服该裁定,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
公司 2019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关于民事诉讼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2019 年 8 月 20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豫 16 民终 333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韩维斌等 384 人
    诉讼代表人:韩维斌,男,1955 年 7 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崔营西
街。
    诉讼代表人:凡立新,男,1967 年 10 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治安
北路。
    诉讼代表人:程卫东,男,1957 年 11 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北新
村。
    被上诉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法,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剑,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杰,局长
       二、本次上诉的理由
    本案原经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审査认为,韩维斌、凡立新、程卫东以包括
本人在内的 384 人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行为确系
上述 384 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没有上述 384 人同意推选他们三人为诉讼代表人
的相关证明材料,更无上述 384 人完整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份信息资料。韩维
斌等人提起的诉讼,系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裁定驳回原告韩维斌等 384 人的起
诉。
    上诉人不服该裁定,因此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上诉的请求
    1、请求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2019)豫 1681 民初 120 号《民事裁定
书》;
    2、请求指令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再次对本案进行审理。
       四、本次上诉的裁定结果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
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该裁定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
影响。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