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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莲花: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2020-03-05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ST 莲花          公告编号:2020—019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3 月 4 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
或“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2019)
豫 16 破 7 号《民事裁定书》,周口中院裁定确认莲花健康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
结莲花健康重整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莲花健康重整情况概述
    2019年10月15日,周口中院作出(2019)豫16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受理债权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16日,莲花健康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
分别表决通过了《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和《莲花健康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同日,周口中院作出(2019)豫16破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
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20年3月3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日,公司管理人向周口中院提交了《莲花健康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和《关于确认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书》,报告了公司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
关情况,认为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提请周口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并终结重整程序。
    2020年3月4日,公司收到周口中院送达的(2019)豫16破7号《民事裁定书》,
确认莲花健康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莲花健康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莲花健康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已经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
现金清偿、股票划转、未领受偿债资金提存等事项,执行工作已经满足重整计划
确定的执行完毕标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确认《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通过在重整程序中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具有综
合实力和背景优势的重整投资人提供偿债资金,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合法
权益,彻底化解了公司债务危机,全面优化了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同时,公司
在重整程序中同步开展职工安置工作,在妥善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摆
脱冗员历史包袱,实现生产经营的高效、稳健、规范运行。上述重整事项对公司
2019年度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正式披
露的经审计后的2019年年度报告为准,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公司因2017年、2018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2018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二)项以及14.1.3条的规定,若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
润仍为负值,或2019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
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
况,但公司仍需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对上市的要求,否则公司股票仍将
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5 日


    备查文件:
    (2019)豫 16 破 7 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