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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中水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2017-05-10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 2017-020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
           民币125,330,473.74元,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
           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220 号文核准,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8,310,900 股,发行价格为 4.80 元/股。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51,892,32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9,550,310.90 元,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2,342,009.1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准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为公司出具了中准验字[2017]1017 号《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于 2017 年 3 月 2 日与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签订了《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预案(五次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不足部分资金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


                                        1
                                                                        投资总额

            1     秦皇岛污水处理工程升级改造项目       185,909,100      179,141,000

            2     彰武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              37,413,900       37,413,900

水务工程    3     石门供水工程升级改造项目             234,022,700      228,350,000
建设项目    4     牙克石给排水工程续建项目             104,360,000      104,360,000

            5     荣县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              29,748,800       22,610,100

            6     南江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             116,193,700       80,017,500

            1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00      200,000,000

其他项目    2     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50,000,000       50,000,000

            3     创新研究平台建设项目                  50,000,000       50,000,000

                      合计                           1,007,648,200    951,892,50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截至 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125,330,473.74 元,需置换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人民币 125,330,473.74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自筹资金已投入     拟置换自筹资
项目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             金金额
            1     秦皇岛污水处理工程升级改造项目     39,707,678.90     39,707,678.90

            2     彰武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            1,852,119.22      1,852,119.22

水务工程    3     石门供水工程升级改造项目              978,935.31       978,935.31
建设项目    4     牙克石给排水工程续建项目           14,410,000.00     14,410,000.00

            5     荣县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           18,661,706.37     18,661,706.37

            6     南江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           49,720,033.94     49,720,033.94


                                         2
                      合计                     125,330,473.74   125,330,473.74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为公司出具了中准专字[2017]1414 号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

        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25,330,473.74 元。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与募投项目的

实施计划一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

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25,330,473.74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与募投项目的实施

计划一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置换时


                                   3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125,330,473.74 元。

    (三) 会计师意见

    经审核,会计师认为,国中水务管理层编制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

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国中水务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

项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情况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

核并出具了中准专字[2017]1414 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并经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荐

机构对公司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2、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3、保荐机构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0 日


                                    4
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途径为:公司证券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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