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关于收到民事诉讼通知的公告2017-07-1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 2017-026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诉讼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涉案金额:本息合计约 3,44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或“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诉通知
书》(案号:2017 黑 01 初 195 号)及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信息如下: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1、原告: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华担保”或
“原告”)。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111 号。
2、被告一:黑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黑龙集团”或“被告”)。住所:黑
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 168 号。
3、被告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
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与龙华路交汇处 3 单元 25
层 8 号。
(二)管辖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据原告宇华担保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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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2003 年 7 月 23 日,被告国中水务(原名称: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南岗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03 商 039 贷字第 040-01 号《借
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5,000 万元,原告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于同日与被
告国中水务(原名称: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
贷款期限届满后,由于被告国中水务(原名称: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
未还款,原告向银行承担了代偿贷款本息共计 56,581,487.5 元的担保责任。
2006 年 11 月 30 日,原告与包括二被告在内的几方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及承诺书,确认由被告黑龙集团偿还及被告国中水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部分
的欠款本金为 21,702,869.5 元,还款日期为 2007 年 12 月 31 日。但至今,
被告仍未能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 21,702,869.5 元及逾期利
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4 月 5
日利息暂计为 12,747,964.57 元,利息请求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
2、二被告对上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诉讼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由公司前身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及黑龙集团引发,涉及时间期限
跨度较长。公司将依法进行举证、应诉,并采取其他相关法律措施,以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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