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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中水务:关于收到民事诉讼通知的公告2017-07-1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 2017-026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诉讼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涉案金额:本息合计约 3,44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或“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诉通知

书》(案号:2017 黑 01 初 195 号)及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信息如下: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1、原告: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华担保”或

“原告”)。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111 号。

    2、被告一:黑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黑龙集团”或“被告”)。住所:黑

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 168 号。

    3、被告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

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与龙华路交汇处 3 单元 25

层 8 号。

    (二)管辖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据原告宇华担保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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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2003 年 7 月 23 日,被告国中水务(原名称: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南岗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03 商 039 贷字第 040-01 号《借

 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5,000 万元,原告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于同日与被

 告国中水务(原名称: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

 贷款期限届满后,由于被告国中水务(原名称: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

 未还款,原告向银行承担了代偿贷款本息共计 56,581,487.5 元的担保责任。

 2006 年 11 月 30 日,原告与包括二被告在内的几方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及承诺书,确认由被告黑龙集团偿还及被告国中水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部分

 的欠款本金为 21,702,869.5 元,还款日期为 2007 年 12 月 31 日。但至今,

 被告仍未能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 21,702,869.5 元及逾期利

 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4 月 5

 日利息暂计为 12,747,964.57 元,利息请求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

 2、二被告对上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诉讼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由公司前身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及黑龙集团引发,涉及时间期限

跨度较长。公司将依法进行举证、应诉,并采取其他相关法律措施,以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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