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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中水务: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4  

						                       关于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唐方律师、孙文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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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公告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

     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

     14: 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塘路 333 号南汇嘴智选假日酒店会议室召开; 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3 日 9: 15 至 9: 25、

     9: 30 至 11: 30、13: 00 至 15: 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3 日 9:15 至 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

     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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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
     及相关验证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425,623,40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734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1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39,40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0628%。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
     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
     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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