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审议的对外担保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水(马鞍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 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属于公司董事会决 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