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黑龙江国中 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庄建龙先生具备履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职业素质和工作经验,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培训合格证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情形。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庄建龙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