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投票形式参与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为 2,268,981,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55%。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 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类别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类别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类 别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本次类别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