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列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了有效表决。 采用现场及网络投票形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总数为 2,947,026,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9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