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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兖州煤业:2019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11-12  

						   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州煤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74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特别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11/18            -            2019/11/19       2019/11/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特别股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9 年 11 月 1 日
的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9 年中期

(二)分派对象:

     截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经公司 2019 年 11 月 1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中期现金

分红以公司总股本 4,912,016,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特别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特别股利)人民币 4,912,016,0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11/18          -            2019/11/19      2019/11/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派息,公司将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财税

〔2012〕85 号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财税〔2015〕101 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1)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1.00 元;

    (2) 持股期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

〔2012〕85 号通知及财税〔2015〕101 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9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

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

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90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

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

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 QFII 和沪股通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纳税

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0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公司 2019 年中期分红派息事宜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 298 号

联系电话:(0537)5382319

联系传真:(0537)5383311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