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工: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10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吉林森工 公告编号:2018-065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3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7/13 - 2018/7/16 2018/7/17 2018/7/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51,442,213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028,844.26 元,转增 165,432,664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
1
为 716,874,877 股。
三、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7/13 - 2018/7/16 2018/7/17 2018/7/16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序号 股东帐号 股东名称
1 B8*****468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A1*****794 赵志华
3 B8*****101 北京睿德嘉信商贸有限公司
4 B8*****591 上海集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B8*****855 吉林省吉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2
得税,本次公司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0.02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 实 施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0.018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人民币。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240,942,213 72,282,664 313,224,87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310,500,000 93,150,000 403,650,000
1、 A 股 310,500,000 93,150,000 403,650,000
3
三、股份总数 551,442,213 165,432,664 716,874,877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716,874,877 股摊薄计算的 2017 年度每股
收益为 0.02 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广大投资者对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431-88912969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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